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950号
申请执行人:林添湖。
被执行人: 王权标。
被执行人: 麦肖兰。
被执行人: 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添湖与被执行人王权标、麦肖兰、东莞市鸿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港运062”、“振东303”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东港运062”、“振东303”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伯强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