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添湖与被执行人王权标、麦肖兰、东莞市鸿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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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950号

申请执行人:林添湖。

被执行人: 王权标。

被执行人: 麦肖兰。

被执行人: 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添湖被执行人王权标、麦肖兰、东莞市鸿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二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港运062”、“振东303”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东港运062”、“振东303”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伯强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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