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分配案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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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242252015)广海法执字第672695733738

债权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债权人:黄伟祯。

债权人:谢家华。

债权人:郑涛奇。

债权人:谢文忠。

债权人:孔亮。

债权人:李广云。

债权人:张传争。

债权人:庞迎军。

债权人:邹平富。

债权人:陈小伟。

债权人:于志刚。

债权人:罗章冲。

债权人:高玉龙。

债权人:李东辉。

债权人:刘正欣。

债权人:陈强。

债权人:黄锡华。

上列17位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广州鑫和泰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债权人:陈少华。

债权人:高尚观。

债权人:林都市。

债权人:单飞。

债权人:盘新伢。

债权人:屈光泽。

债权人:胡振涛。

债权人:罗仁晓。

债权人:杨威。

债权人:彭成尚。

债权人:张传耀。

债权人:黎建森。

债权人:丰小舟。

上列13位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广州鑫和泰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债务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长城广州办事处)的申请,对债务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下称蓝海公司)所属的“蓝海奋进”、“蓝海力量”、“蓝海发展”、“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等五艘船舶进行了公开拍卖、变卖。其中,“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经变卖成交,所得价款为      145 068 800元;“蓝海奋进”、“蓝海力量”、“蓝海发展”轮均流拍未变现。

长城广州办事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将“蓝海奋进”轮作价71 209 500元,“蓝海力量”轮作价72 639 500元,“蓝海发展”轮作价54 960 000元,扣除依法优先于长城广州办事处受偿的其他债权及诉讼、执行等司法费用和船舶在扣押期间的管理等费用后为抵债金额,交付长城广州办事处抵偿(2014)广海法执字第224225号案中由2013)广海法初字第5585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变卖所得的价款先行用于拔付与“蓝海奋进”、“蓝海力量”、“蓝海发展”、“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等五艘船舶相关的诉讼、执行等司法费用和清偿依法优先于长城广州办事处受偿的其他债权。

本院作出(2013)广海法初字第558559号民事判决、(2014)广海法执字第224225号执行裁定,确定长城广州办事处对蓝海公司的债权总额为650 272 445.58元及利息,长城广州办事处就该债权对“蓝海奋进”、“蓝海力量”、“蓝海发展”、“蓝海创业”、“蓝海拓展”等五艘船舶有权按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

经查,债权人黄伟祯等上述30船员对“蓝海发展”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上述30船员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根据(2015)广海法初字第239241243246247249252255257258260261301304民事判决书,债务人蓝海公司应分别支付劳动报酬、债权登记申请费和案件受理费等款项共870 622.12元给17位债权人,其中黄伟祯82 997元、谢家华155 056.10元、郑涛奇120 556.61元、谢文忠29 211.67元、孔亮120 556.61元、李广云41 258.33元、张传争48 754.68元、庞迎军69 185.65元、邹平富      31 758.23元、陈小伟30 495.97元、于志刚 31 755.23元、罗章冲 28 675.97元、高玉龙22 283.39 元、李东辉17 338.33元、刘正欣17 338.33元、陈强13 975.67元、黄锡华9 424.35元。

根据(2015)广海法初字第242244245248253254256259262300302303305民事判决书,债务人蓝海公司应分别支付劳动报酬、债权登记申请费和案件受理费等款项共452 560.02元给13位债权人,其中陈少华69 185.65元、高尚观37 139.03元、林都市133 707.58元、单飞29 705.65元、盘新伢28 675.97元、屈光泽    28 675.97元、胡振涛28 675.97元、罗仁晓28 778.23元、杨威19 788.93元、彭成尚12 655.97元、张传耀10 259.13元、黎建森12 655.97元、丰小舟12 655.97元。

上述案件申请执行费合计16 856.19元,由债务人负担。上述30船员的债权及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费等款项共1 340 038.33元,应从“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变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变卖所得价款         145 068 800中拨付款项870 622.12,以支付债权人黄伟祯82 997元、谢家华155 056.10元、郑涛奇120 556.61元、谢文忠29 211.67元、孔亮120 556.61元、李广云41 258.33元、张传争48 754.68元、庞迎军69 185.65元、邹平富     31 758.23元、陈小伟30 495.97元、于志刚 31 755.23元、罗章冲 28 675.97元、高玉龙22 283.39 元、李东辉17 338.33元、刘正欣17 338.33元、陈强13 975.67元、黄锡华9 424.35

二、从“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变卖所得价款         145 068 800中拨付款项452 560.02,以支付债权人陈少华69 185.65元、高尚观37 139.03元、林都市133 707.58元、单飞29 705.65元、盘新伢28 675.97元、屈光泽  28 675.97元、胡振涛28 675.97元、罗仁晓28 778.23元、杨威19 788.93元、彭成尚12 655.97元、张传耀10 259.13元、黎建森12 655.97元、丰小舟12 655.97元;

三、从“蓝海创业”、“蓝海拓展”轮变卖所得价款  145 068 800拨付款项16 856.19,作为(2015)广海法执字第672695733738案的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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