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有强与被执行人李永恩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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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95至520-10号

申请执行人: 黄有强。

被申请执行人: 李永恩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有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李永恩履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292至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向相关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495至520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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