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00-4号
申请执行人: 陈永峰。
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港澳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港澳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15年6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但未按协议约定负担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番禺港澳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2.52元。
助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