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57-2号
申请执行人: 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合程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深圳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457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向相关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45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