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炳洪、冯焕珍与被执行人陈镇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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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43-4号

申请执行人: 杜炳洪

申请执行人:冯焕珍。

被执行人:陈镇棉。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炳洪、冯焕珍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镇棉履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4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443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镇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443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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