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荣森与被执行人周应华船舶共有纠纷案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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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56-11号

申请执行人:何荣森。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周应华

申请执行人何荣森与被执行人周应华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除扣划部份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5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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