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56-11号
申请执行人:何荣森。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周应华。
申请执行人何荣森与被执行人周应华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除扣划部份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5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