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70-1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江信用社。
被执行人:温丽婵。
被执行人: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港澳运输公司。
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温丽婵、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港澳运输公司共同所有的“博运282”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温丽婵、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港澳运输公司所有的“博运282”船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属变更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