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温丽婵、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港澳运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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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70-1号

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江信用社。

被执行人:温丽婵。

被执行人: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港澳运输公司。

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222-1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温丽婵、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港澳运输公司共同所有的“博运282”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温丽婵、博罗县水上运输总公司港澳运输公司所有的“博运282”船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属变更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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