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三泰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海雄油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80、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两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19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3、84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