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通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2015-12-28
浏览量 :1560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83487

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通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1771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通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船舶代理服务费554,913.1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67.41元。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通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发布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蓝海东风”等轮公告期间向本院申请登记债权,并交纳了5,00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本案申请执行费共计7,916.19元。上述债权中,除船舶代理服务费无优先权外,案件受理费、债权登记申请费及执行申请费具有优先权,已优先划拨。因此,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通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尚有船舶代理服务费554,913.10元未受偿。

201572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929,该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83487案件的本次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通申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凭(2014)广海法终字第177181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杜伯强

        邓锦彪

        耿俊宏

 

一五年九月三十

 

                     书        张唯权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