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2014)广海法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港口费用和代理费108,749.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7.4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计1,548.89元。上述债权中,除港口费用和代理费无优先权外,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具有优先权,已优先划拨。因此,申请执行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尚有港口费用和代理费108,749.20元未受偿。
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9日,该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凭(2014)广海法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