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53号
被执行人: 大益萍洪高速公路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贾小俊。
被执行人: 大益置业建筑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益萍洪高速公路发展(江西)有限公司、贾小俊、大益置业建筑有限公司应负担二审诉讼费1649760.53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粤高法执费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大益萍洪高速公路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工商局、银行系统、房产局、车辆管理所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贾小俊系香港居民,大益置业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系香港,在内地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53号案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