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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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381

申请执行人: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终字第18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修理费16 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申请执行费依法先行拨付,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6 113元。

201572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929,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381案件的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扎克(青岛)船用设备有限公司2014)广海法终字第182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从(2014)广海法执字第190193号保证金77 000 000元中先行拨付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杜伯强

        邓锦彪

        耿俊宏

 

 

 

一五年十月八

 

 

                     书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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