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南祥造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05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