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93-2号
申请执行人: 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宏展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大连海事法院(2013)大海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宏展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州开发区西区支行,帐号内的存款162960元。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