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