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6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晨泰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浪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晨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浪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浪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水荫路支行账户为内存款6179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