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50号
申请执行人:杨淑霞。
被执行人: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淑霞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5)惠城法立保字第47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7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幸福方舟”轮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其作出的裁定委托本院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幸福方舟”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唯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