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谭鼎钊。
申请执行人:谭鼎城。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珠海市维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谭鼎钊、谭鼎城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维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3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