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94-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深圳市海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王伟刚。
被执行人: 刘友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王伟刚、刘友兰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海盈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王伟刚、刘友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9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