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华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灏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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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67-4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华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灏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华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灏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鑫灏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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