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65-4号
申请执行人:香港福闽集装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广州市和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香港福闽集装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和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和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