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28-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执行人:华中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中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华中公司)、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勤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有关本案主要且唯一的财产线索为德勤公司所有的“德勤87”轮的情况说明。因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德勤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已依法解除对“德勤87”轮的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5月11日裁定中止对德勤公司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华中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598,419.54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且从华中公司的银行帐户中共划拨存款人民币129,325.23元。此外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等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