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榕胜与被执行人黄海燕、朱明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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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7-4号

申请执行人: 陈榕胜

被执行人:黄海燕。

被执行人:朱明凯。

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海燕、朱明凯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海燕、朱明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

 

 

 

 

 

 

 

                       助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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