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7-4号
申请执行人: 陈榕胜。
被执行人:黄海燕。
被执行人:朱明凯。
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海燕、朱明凯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海燕、朱明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助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