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6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依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红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福继,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 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横陂镇。
法定代表人:陈品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依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部份银行存款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6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