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已步入新的发展阶段。2001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万多件,今年上半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7万件。有12个省颁布了法律援助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今天出版的第38期《了望》周刊发表的文章说,目前中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2400余个,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8000多人,其中,律师超过4000人。 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于1994年,最初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展试点。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这是中国首次将法律援助制度纳入社会发展范畴,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开始。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实施队伍,比较完备的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以及比较成熟科学的法律援助理论。 文章指出,8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新制度尚须“磨合”,在一些方面与以上目标仍有距离。比如一些地方的政府对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能的认识尚未确立、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县级地方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等。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近期将出台一些具体政策。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邓甲明介绍,法律援助机构将要独立,这将改变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物所合署办公的局面。还将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形成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以法律援助律师为主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模式。 对法律援助的资金短缺问题,邓甲明认为要从“抓住主渠道”和“广开新渠道”两方面入手。主渠道方面,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法律援助经费预算,获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拨款。同时,广开其他资金筹集渠道,全方位筹集法律援助资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