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1-8号
申请执行人:兴亚海运株式会社(Heung-A Shipping 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朴硕默,系该公司社长。
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符德勇,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向淼,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澳圳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帐号内存款的冻结,同时划拨该帐号内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唯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