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2号
(2015)广海法执字第6至26、115至135、138至158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权人:李植论。
债权人:宋健。
债权人:陈文园。
债权人:许谦谦。
债权人:卢立永。
债权人:刘超。
债权人:郑夫平。
债权人:张为朋。
债权人:华江新。
债权人:刘付路。
债权人:姚慕华。
债权人:黄雨生。
债权人:董跃定。
债权人:刘宝勇。
债权人:祁杰祥。
债权人:张振才。
债权人:虞岳军。
债权人:虞杰。
债权人:虞海兵。
债权人:徐继营。
债权人:李红彬。
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债务人:张志旺。
债务人:郑雅萍。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依法扣押了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鸿霖浚19”轮,并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本院依法进行变卖,变卖所得价款46,200,000元。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植论等21名上述船员可以参加对变卖价款的分配。以上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旺、郑雅萍应支付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315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3年8月14日止的利息、罚息2,524,435.53元,复利61,792.94元;从2013年8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对于欠付的借款本金3,315万元按照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罚息,对于欠付的利息、罚息2,524,435.53元按照年利率7.59%上浮50%计算复利),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00,765元。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鸿霖浚19”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76至39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2012)广海法登字第567至584-4号民事裁定书,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船员工资给债权人李植论25,572元、宋健12,859元、陈文园13,096元、许谦谦27,973元、卢立永32,727元、刘超25,697元、郑夫平24,357元、张为朋9,931元、华江新15,890元、刘付路12,942元、姚慕华17,379元、黄雨生9,322元、董跃定36,800元、刘宝勇11,790元、祁杰祥15,806元、张振才41,438元、虞岳军27,684元、虞杰56,211元、虞海兵12,953元、徐继营2,893元、李红彬15,235元,合计448,555元。以上债权人就上述工资债权对“鸿霖浚1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案件受理费3,604元、诉前保全费2,763元,合计6,367元,以及申请执行费4,840元,由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债权合计42,156,471.37元。
因保存、拍卖船舶和相关债权诉讼发生费用如下:拍卖公告费43,500元、船舶检验费110,098元、船舶评估费114,800元、拍卖佣金1,064,000元、案件受理费213,604元、财产保全费7,763元、债权登记申请费22,000元、申请执行费105,605元、船舶扣押期间由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代垫的看船费832,258元、物料费1,096,980元,以上司法费用合计3,610,6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鸿霖浚19”轮变卖所得价款46,200,000元,先行拨付司法费用3,610,608元后,余款42,589,392元可供以上债权人分配。
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以上债权人达成受偿协议如下:
1、分配李植论25,572元、宋健12,859元、陈文园13,096元、许谦谦27,973元、卢立永32,727元、刘超25,697元、郑夫平24,357元、张为朋9,931元、华江新15,890元、刘付路12,942元、姚慕华17,379元、黄雨生9,322元、董跃定36,800元、刘宝勇11,790元、祁杰祥15,806元、张振才41,438元、虞岳军27,684元、虞杰56,211元、虞海兵12,953元、徐继营2,893元、李红彬15,235元(以上款项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已分配给相应债权人);案件受理费3,604元、诉前保全费2,763元,合计6,367元,划拨至宁波海事法院专户;债权登记申请费21,000元、申请执行费4,840元,划拨至本院专户。
2、先行拨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案件受理费2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看船费832,258元、物料费1,096,980元,并分配41,707,916.37元,合计43,853,154.37元(其中分配款30,000,000元,经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收到);申请执行费100,765元,划拨至本院专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鸿霖浚19”轮变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