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丽兴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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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9-6号

申请执行人: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伍丽兴

申请执行人航都(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丽兴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12日,厦门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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