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2号
(2015)广海法执字第6至26号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权人:李植论。
债权人:宋健。
债权人:陈文园。
债权人:许谦谦。
债权人:卢立永。
债权人:刘超。
债权人:郑夫平。
债权人:张为朋。
债权人:华江新。
债权人:刘付路。
债权人:姚慕华。
债权人:黄雨生。
债权人:董跃定。
债权人:刘宝勇。
债权人:祁杰祥。
债权人:张振才。
债权人:虞岳军。
债权人:虞杰。
债权人:虞海兵。
债权人:徐继营。
债权人:李红彬。
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债务人:张志旺。
债务人:郑雅萍。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依法扣押了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鸿霖浚19”轮,并进行公开拍卖。现该轮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变卖给竞买人浙江永跃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变卖所得价款46,200,0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植论等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依法对“鸿霖浚19”轮申请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总额合计43,668,238.17元。其中与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李植论等21名船员相关的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旺、郑雅萍应支付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3,365,000元(利息暂计至申请执行之日),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0,765元。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鸿霖浚19”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76至39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2012)广海法登字第567至584-4号民事裁定书,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船员工资给债权人李植论25,572元、宋健12,859元、陈文园13,096元、许谦谦27,973元、卢立永32,727元、刘超25,697元、郑夫平24,357元、张为朋9,931元、华江新15,890元、刘付路12,942元、姚慕华17,379元、黄雨生9,322元、董跃定36,800元、刘宝勇11,790元、祁杰祥15,806元、张振才41,438元、虞岳军27,684元、虞杰56,211元、虞海兵12,953元、徐继营2,893元、李红彬15,235元,合计448,555元。以上债权人就上述船员工资对“鸿霖浚1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合计6367元,由债务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14年12月26日,李植论等21名债权人向本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以其被拖欠工资将近一年,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请求先予执行,向其支付以上工资合计448,555元。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也于2014年12月23日以案件从受理到变卖已超过17个月,其资金周转压力极大为由,请求本院向其先行划转30,000,000元。
经查,“鸿霖浚19”轮变卖价款为46,200,000元,拍卖公告费等因拍卖船舶发生费用约为1,332,398元,申请债权登记的债权总额合计43,668,238.17元。鉴于该船舶的变卖价款可以支付拍卖费用及申请登记的债权总额,而债权人李植论等21名船员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依法对“鸿霖浚19”轮分别享有船舶优先权、抵押权,应依法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人李植论等21名船员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交的先予支付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先予分配李植论25,572元、宋健12,859元、陈文园13,096元、许谦谦27,973元、卢立永32,727元、刘超25,697元、郑夫平24,357元、张为朋9,931元、华江新15,890元、刘付路12,942元、姚慕华17,379元、黄雨生9,322元、董跃定36,800元、刘宝勇11,790元、祁杰祥15,806元、张振才41,438元、虞岳军27,684元、虞杰56,211元、虞海兵12,953元、徐继营2,893元、李红彬15,235元。
二、先予分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3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