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11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志旺。
被执行人:郑雅萍。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旺、郑雅萍船舶运营借款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作出的 (2014) 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鸿霖浚19”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