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58-42号
(2014)广海法执字第256至257-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
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建莱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黎水冰。
被执行人:钟校宁。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广东建莱投资有限公司、黎水冰、钟校宁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278至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广东建莱投资有限公司、黎水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8,380.40元,冻结被执行人钟校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97,817.07元,并划拨被执行人钟校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60元以及黎水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54元、港币9,707.63元。本院还裁定继续限制、限制对被执行人广东盈高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盈高302”、“盈高361”、“盈高360”、“盈高321”、“盈高322”、“盈高323”、“盈高325”、“盈高326”、“盈高328”、“盈高329”轮等10艘船舶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另本院裁定冻结广东建莱投资有限公司、钟校宁在广州秦朝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建莱投资有限公司、钟校宁在广州秦朝酒店有限公司应得的已到期以及预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以上被保全的船舶、股权等财产在执行中已被黄埔海关辑私局查封、冻结,故作轮候查封、冻结处理。
此外,经查询广州市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广海法执字第256至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