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江蓬法立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东茂8”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出租其所有的“东茂3”及“东茂8”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