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广海法执字第211-1号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航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海事法院在执行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海法商字第396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武海法执字第00303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对该院以(2013)武海法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扣押在佛山港的,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佳和158”轮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立(2013)广海法执字第211号案接受了武汉海事法院的该项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现扣押在佛山港的“佳和158”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子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