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2-5号
申请执行人:永华油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东主。
被执行人: 福清市通达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华油船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通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以(2014)广海法执字第2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福清市通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停泊于汕头港的“通达9号”轮予以扣押。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福清市通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停泊于汕头港的“通达9号”轮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