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加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 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ATHAY CENTURYINSURANCE CO.,LTD.)。
被执行人:博罗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货物损失309,483.12美元及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7,032元人民币。2011年11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广海法执字第26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2年11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2012)广海法执字第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2014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与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合并为由向本院申请依法追加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为(2012)广海法执字第267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博罗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和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发现博罗县长发船务有限公司和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合并、解散等变更、注销登记,被执行人的登记状态为登记成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惠州市丰年船务有限公司为(2012)广海法执字第267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