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微信公众号“裁判者说”宣传我院案例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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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裁判者说”专栏对我院海事行政庭审理的原告广州市星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推送宣传。本案合议庭成员为熊绍辉、付俊洋、罗春,熊绍辉庭长任审判长,罗春法官为承办法官。栏目编辑采访了承办人罗春法官,并主要从案件提要、争议焦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对话法官等方面对该案的审判工作作了详细的介绍。 原告广州市星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入选我院2017年“十大”案例。该案涉及托运人对运抵国外目的港的货物退运请求如何认定。合议庭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条文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文之间的关系、本案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考量,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关于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的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国际班轮运输;明确了托运人的退运请求,已经超出了原运输合同的约定,应视为新的要约,承运人有权拒绝;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抵目的港货物退运纠纷的处理规则,有效防止贸易合同中的当事人将贸易风险转移到运输合同中来解决,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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