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海商庭法官与执行局法官联动解决了一系列长达1年多的船员欠薪案件。该案涉及执行局8宗案件以及1宗海商庭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上9案一并解决,为我院年底清案出了一份力。 2016年2月16日,布日雄、何日荣、梁展荣、林金培、麦家文、唐杰生、吴竟洪、吴志强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本院起诉运输船队,后在海商庭法官的主持下,在1个月内调解结案。之后,八船员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船舶。2016年11月22日,案外人侯冬青对扣押该轮提出异议,并在被驳回后于2017年1月10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案外人温远平、王韶文、张耀东、温瑞斌、赖新平称也以合伙造船为由,认为自己拥有该轮部分所有权,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合议庭为查明案情,在审理过程中又追加了被执行人、第三人温远辉。该案案情复杂,涉及原告、被告、第三人包括船员在内的共计14个自然人主体。而且涉及船舶合伙、船舶所有权确认等复杂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案情复杂,诉讼主体众多,海商庭法官考虑到单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解决案外人能否阻却执行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船员的欠薪,而且临近年底,拿不到欠薪的船员极可能出现极端反映,成为我院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海商庭法官从我院稳定大局出发,为从根本上解决船员欠薪根本问题,主动谋划和解方案,提出与执行局法官联手办案解决欠薪纠纷。期间,执行局承办法官也多次与海商庭沟通执行异议之诉进展情况。商定后,海商庭法官大至释明法律分析后果,小至被执行人欠薪对经营的影响,多次耐心和被执行人沟通。在海商庭法官耐心的普法工作之下,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在2017年12月21日来到法庭,当庭与船员签订和解协议,并于次日支付了和解款项。 执行局法官趁热打铁,当庭指导众船员书写恢复执行申请书等执行材料。让船员不必再为领取执行款项再往来我院奔波。 该案的解决,不仅助力我院年底清案工作,而且也是我院执行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的案例。玉飞副院长对此批示:“应当进行总结推广。把审判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良性运转,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