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学伟法官应邀参加武汉《海商法》修改研讨会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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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会议由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以及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内河运输审判业务的相关海事法院以及长江、珠江、黑龙江船务管理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等相关代表共67人参加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张波法官受王淑梅副庭长委托,在开幕式上致辞,指出经过深入研讨和论证,在兼顾船东、货主、港口、航道、环境保护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可以有限制地将内河运输及内河船舶纳入《海商法》调整,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为长江、珠江等黄金水道的航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作主旨发言,从海商法独立发展的渊源、船货方利益平衡与协调、航海技术的发展与船东利益倾斜性保护等角度,详细阐述了《海商法》修改在海洋强国战略下推动交通强国进程的重大意义。 会议围绕《海商法》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及内河船舶的必要性、可行性展开充分研讨,并就内河运输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归责原则、收货人的地位、是否引入实际承运人制度、滥用合同自由的规制、内河船舶是否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适用船舶优先权和共同海损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倪学伟法官应邀参加会议,并就珠江流域海事审判情况作了发言。我国水上运输法律事实上是“三轨制”,即远洋运输与国际通行做法充分接轨,承运人享有航海过失免责权,沿海运输部分接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有较大适用空间,而内河运输则完全独立于《海商法》,实行《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规定的一般制度。从科学立法、良法善治的角度,倪法官建议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纳入沿海运输的相关制度中,修订后的《海商法》水上运输法律实行“两轨制”。 我国海商法学泰斗司玉琢教授全程参加研讨会,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2015年生效的《布达佩斯内河货物运输公约》主要内容,提出了《海商法》修订时扩大适用于内河运输、内河船舶的意见。司教授还代表会议主办方之一,作了全天会议讨论的学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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