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1年4月13日14时30分至17时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十号法庭
案号:(2021)粤72民初167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卢诗颖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负责人:秦江。(没有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010513813。(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伶轶,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011264445。(到庭)
被告:金星轮船有限公司(GOLD STAR LINE LIMITED)。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820952381。(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婉,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911076842。(没有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被告金星轮船有限公司(GOLD STAR LINE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原代: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责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张伶轶到庭,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被代:被告金星轮船有限公司(GOLD STAR LINE LIMITED)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林到庭,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均无异议。
审:在以下庭审过程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简称原告,被告金星轮船有限公司(GOLD STAR LINE LIMITED)简称被告。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生祥、审判员谢辉程、审判员徐春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程生祥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卢诗颖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损失510487美元人民币;2、支付上述损失款项的利息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请求没有变更,与起诉状一致。
2019年12月3日涉案货物从深圳大铲湾港运至马来西亚巴生港,2019年12月6日涉案货物掉入海里未被打捞回,货物全损。原告赔付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故起诉至法院。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本案诉讼费用?
原代:就是案件受理费。
审:请被告答辩。
被代:被告的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宣读答辩状,略。
审:原告你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请求是全部换人民币?
张伶轶:我的诉讼请求是判决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再计算利息。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原告是否依法取得阿里巴巴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后,是否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被告主张涉案货物的权利,请问原告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交的证据有哪些;2、本案货物货损的原因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是否可以免责3、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4、货物的损失范围。各方当事人对合议细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代:均无异议。
谢:今天上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双方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谢: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一下没有争议的事实1、2019年12月3日一艘26.8米的玻璃钢客轮装载于被告的船舶IANH轮,该高速客轮至于一个集装箱的框架箱内从深圳大鹏湾运往马来西亚港,被告就涉案的货物出具过一份提单草本,提单的编号为3017(尾数),根据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江龙航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阿里巴巴公司,承运人是被告,双方确认本案货物为电放,该货物在承运船舶航行当中掉入海里,货物未被打捞货物全损。本案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了510487美元之后取得了阿里巴巴公司权益转让,对以上法庭归纳没有争议的事实双方有没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 本案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原告是否依法取得阿里巴巴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后,是否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被告主张涉案货物的权利,请问原告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原代:证据1当中的电放指示邮件和电放指示声明,其能够证明深圳市中建物流有限公司是代收货人定仓,同时电放提单上写明的托运人仅仅是将货交承运人的发货人,通过电放邮件可以看出通过货运代理人发出电放指示的也是收货人,并不是托运人。
谢:围绕这个争议焦点被告有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
被代:就这个争议焦点我们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电放只能由托运人发出,原告称由收货人发出电放指示是不可能的,针对这个焦点被告认为从本案货物电放三方都确认的事实,提单上记载自运费是预付,货运在运抵目的港途中就已经灭失,也就是说没有交付给收货人,从这些事实可以清楚的认定本案的货权在托运人手中,收货人没有货权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收货人也无权向作为承运人的被告索赔,所以原告即使已经向收货人支付了保险金,收货人也不可能将其本身并不存在的向被告主张损失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所以关于问题一收货人与被告之前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也就无权向被告主张货物灭失的损失。
审:原告你们的运费是向谁支付?
张伶轶:香港一家代理公司支付,香港代理公司委托中建物流公司定仓。运费是由香港的代理公司向承运人支付。我们向香港代理公司支付了65万元人民币的运费。
审:被告是否收到涉案货物的运费?
钱玉林:收到2.8万元美元。谁支付的我方回去核实。
审:原告最后向承运人支付的2.8美元,你们向香港的代理支付了65万元人民币中间的差额能够解释一下?
张伶轶:根据收货人和香港代理公司的运输协议,65万元的人民币是全包费用,包括工厂交船到珠海码头,安排工人到船上,包含吊机费用、码头费用、文件费用等全包费用,这2.8美元应该是包括深圳到巴幸港的海运费。因此这两者之间会产生费用之间的差异。
审:关于涉案货物是属于阿里巴巴公司的,这一批货物的所有权你们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张伶轶:证据4当中的支付凭证是包括了运费的凭证,以及证据1中电放提单邮件显示船代已经回复了电放编号,关于电放提单其实就是将传统的提单进行一定的转化,因此电放提单本质和纸质提单的流转并没有区别,并且收货人已支付了涉案货物FOB价款收货人享有货权。
钱玉林:关于船舶的建造合同原告没有提供,支付货款和物权的转移是两点,不等于支付了货款物权就已经转让,刚刚原告代理人说电放提单和纸质提单的流转是没有区别的,这一点被告代理人不同意,正本提单有流转之说,但是电放提单根本就没有流转这一程序。
审: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有没有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电放提单货权的转移就是目的港交付,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之前货权属于托运人,更何况本案提单记载的运费是预付,也就是托运人支付。
问题二: 本案货物货损的原因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是否可以免责?
钱玉林:对目前提供的证据就是一份检验报告,这一份检验报告充分证明涉案货物的转载绑扎系固是适当的,本案货物实际上是在运输途中受热带风暴KAMMURI的影响,船长船员在驾船舶的过程中可能有过失所造成的,就这一事实被告目前还在调查取证当中,但是由于受到疫情影响,这些证据在国外所以需要比较长的时间,为此被告已经向法庭提出了延期举证的申请,被告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被告的申请。
审:就争议焦点二原告的意见?
张伶轶:证据6网站截图,以及证据2中的船长出具的事实陈述,承运人要证明涉案船舶在途确实遭遇了船长陈述的恶劣天气,然而根据证据2的事实陈述在12月6日1230时船舶位于北纬15度12.5分东京109度58.2分在该时该点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涉案船舶掉入海中,结合证据6网站截取的涉案船舶轨迹图显示涉案船舶并未到达过前述地点,因此承运人有义务就当时涉案船舶确实遭遇了船长所称的恶劣天气进行举证。尽管仍然有待于检验人出庭作证说明绑扎的情况,但是就其书面的报告仅使用目测手段,没有使用绑扎的运力计算所依据的气象报告,不能准确的反映天气的变化,因此被告没有合理谨慎管理积载义务,承运人不能享受免责。
审:被告你认为本案的事故地点在那里?
钱玉林:船长的陈述也就是原告提供的证据2第7我们认为船长当时在船上对于船舶的位置是最清楚的,这可能要比某个网站显示的很粗略的要可信。
审:原告也提到提交的证据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
钱玉林:庭后确实时间通知法庭。
问题三: 原告提出货损是否合理的问题?
原代:损失金额主要是证据4中,支付凭证包括2985600元的FOB价格,以及首批运费40万元,这是已经支付的款项。20万元运费及船级社费用233200元是有待支付的费用。关于原告损失首先原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理赔协议,但是双方经协商已经扣除了目的港的费用,并乘以90后赔付费用,因此向被告索赔金额中已经剔除了目的港代费用,关于船级社的费用包括造船支付的审图检验发证费用,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不会实际发生。
审:刚刚原告的陈述被告的意见?
被代:损失一定要客观发生,刚刚原告代理人说有一些待付费用,包括有25万元的运费,以及船级社审图检验发证,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付款凭证,不能认定这些已经发生。更何况现在船舶都没有了不需要检验发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4里面第28页有一个付款承诺,上面说在收到保险金以后就要把船级社的费用23万多元剩余的运费25万元,以及目的港的费用14万多元,那么目前原告主张保险金已经付清了,而且在2020年8月已经付清了,这些费用应当支付,应当能够提供付款凭证,但是客观上我们没有看到,职能认定这些费用没有发生,不属于货损的部分。更何况根据海商法即是货损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也只需要支付货款的CIF价格就可以了,不包括其他的费用。
审:原告回应一下?
张建新:原告代理人注意法庭归纳的第4个焦点是责任限制,只要被告能够说明涉案货损和他所称的天气有事实上的联系,那么我们就接受被告的责任限制抗辩,如果那样我们理解在法庭处理第3个争议焦点就会相对简明,因为仅仅是货物的FOB价款就远远高于被告计算的13万美元的责任限制金额,因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在原告认可被告第4项抗辩的情况下,结合第3、4项争议焦点的处理相对简明。
审:原告的证据里面刚刚被告提出的几项费用确实没有证据反映已经支付?
原代:对,确实是该付帐款,我们认为该付帐款是付款支付,收到保险赔款后再支付给相应的债权人,在我向他支付后他的付款情况我们没有去了解,这是在相应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的义务。
审:问题4如果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权根据海商法享受责任限制也就是赔偿限额的一个规定,被告主张承运人可以依据海商法第56条享受责任限制,下面由被告举证?
钱玉林:首先这是我们国家海商法赋予承运人的权利,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被剥夺的,应当是由原告进行举证,否则被告有权根据本案一件货物游艇,单重量为47.5吨,根据海商法第56条如果以件计算的是666.67件,如果按照重量计算是每公斤2个SDR,这样计算下来95千SDR,按照取高就95千个SDR。
张建新:原告接受被告这一项抗辩。
徐:你的意思是这个案件不准备举证承运人有明知,享有海商法的单位赔偿限制?
张建新:是。
徐:因为本案有涉外因素,双方都提到了海商法,是否就是选择了我国的法律?
原代:是的。
被代:是的
徐:从被告的抗辩里面梳理了一下逻辑,原告提出本案诉讼是侵权还是违约?
原代:我方提出诉讼的诉因是违约。
徐:如果是违约你们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运输合同项下的地位是什么?
张建新:本案是阿里巴巴定仓不是托运人定仓,在海商法的法典中没有明确约定托运人,体两种情形是1、被告所主张的与承运人定理运输合同的,通过提单的流转转让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如同本案在FOB的贸易安排之下由收货人进行定仓,这时候托运人仅仅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是正是因为托运人有这种是身份意义,所以本案托运人从来没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或者持有提单,要求承运人放货的也是收货人,我们认为收货人才是运输合同当中被告也是承运人的相对人。
徐:被告你们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钱玉林:托运人,提单里面记载的托运人江龙航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既然选择了海商法作为本案的实体法,免责条款第1条是天灾条款是遭遇到不可控制的灾害,你的证据里面只有绑扎报告?
张建新:具体以报告为准。我延期举证的具体的证据有检验报告,这个检验报告有一些技术性的因素在里面由专家认定本案的船舶收到热带风暴的影响,而且船舶在操控中有过失造成了一种叫做参数横摇,也就是说船舶横摇的幅度大,而且周期短,这样导致了船上的货物绑扎断裂,所以有大量的集装箱包括本案涉及的游艇落在海中。所以这应当是属于恶劣天气和船员自航海过失综合起来造成的,恶劣天气在原告提交的证据5中第32页也提到了货物灭失的性质是恶劣天气,恶劣天气原告也很清楚。
审:报告是否开始做了?
钱玉林:我代表的是租家,船东在调查,相关的检验报告是船东在进行。已经在做了,可以提供电子邮件证明。
审:如果确实有证据提交检验正在进行,给你两个月的时间。
钱玉林:清楚。
审:各方就案件事实方面是否需要提问对方的?
原代:不需要。
被代:询问原告保险金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张伶轶:由于原告保险人员和被保险人没有签署书面的协定,因为保险赔偿金已经远远低于理算出来的数额。保险公司是将400多万的损失金额扣除, FOB货物价格2985600元人民币,船级社费用233200元人民币(包括审图、检验、发证),运费65万元人民币,马来西亚代理费143234.3元人民币,这是收货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所有货物损失共计算4012034.3元人民币,保险人扣除了马来西亚当地的代理费并乘以90%,约6.82的汇率得出赔付金额,该赔付金额已远低于收货人索赔金额。
钱玉林:被告没有问题了。
审:原告你的被保险人阿里巴巴公司与江龙航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
张伶轶:船舶建造合同。
审:合同里面关于船舶物权的转移有没有约定?
张建新:有约定的,庭后向被保险人了解。
审:有没有办理船舶的海运手续,也就是说你们是委托香港一家公司来办理货物运输的,现在被告不认可,认为江龙航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的这个事情,回去了解一下江龙航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没有做?
张建新:清楚。但是这一份证据就在被告手上,如果被告对于定仓的事情有异议可以非常简明的提出证据。
徐:原告因为刚刚审判长总结的第4个争议焦点你是没有意见的?
原代:是的,只要涉案的货款和气象条件有事实上的联系就可以,按照海商法的要求是提出船东不享受责任限制的货方进行。
审:你的诉讼请求是否按照9万多个SDR来计算?
张建新:提醒法庭注意最高院有另外一个案件和本案是相似的,例如台风的天灾、货物的绑扎、台风的免责。最高院把天灾的免责改为船舶的航行免责,如果直接把本案的诉请改为90多万的人民理由存在一种可能性按照我的诉请再进行比例切割,按照目前请求的金额,我认为责任限制金额表示接受,更加可以接受一点。我以我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准,但是我接受被告的责任限制抗辩。
审:原告已经明确了是按照原告赔付之前的金额来请求的?
张建新:是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紧紧围绕前面3个问题。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代: 原告在法庭调查中已经穿插了辩论意见,补充一下请法庭重复注意刚刚原告代理人所谈到的关于托运人两种不同责任的身份认定,其次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所提出的关于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许多证据是通过电子证据的方式存在的,原告虽然不能提供货代的用户名和登录目的,但是原告可以向法庭提供与原邮件一致的电子载体,包括邮件的形成时间,也考虑无法另外植入的发件人收货人和抄送人的其他邮件的地址,希望法庭在认证时综合考量涉案的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且利用新证认定本案中由原告的被保险人也就是收货人委托定仓,并与被告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审: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代:首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就应当是托运人本身,如果原告认为本案收货人与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因为本案的提单记载已经清楚的表明,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与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提单中记载的预付如果不支付的承运人当然只能向提单记载的发货人主张责任,更何况电放本身就是比较特别的,因为没有提单。而且电放的指示只能由托运人提出,原告代理人说由收货人提出电放,承运人是不可能接受的,因为这样会出现很大问题。
关于焦点2我们的材料有限,但是涉案货物遭遇恶劣天气这是一个事实,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部分都涉及到货损的原因是恶劣天气,包括权益转让书里面收货人也确认是恶劣天气造成的,但是对于这些事实被告还是会进一步举证。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代:原告要求起诉被告的权利,本案货损发生也是可以免责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庭审中提到各方需要补充的证据以及各方的书面代理词,在7个工作日证明有机构从事检测机构相关的工作,如果无法证明就按现有的证据提交,原告补充证据的时间也是7个工作日,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船舶遇到天灾可以延期,包括代理词也在7个工作日内向法庭补充提交。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愿意。
审: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安排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庭起立。请坐下。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